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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抚恤金分割纷争案

发布日期:2020-12-16 11:29

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抚恤金分割纠纷案。该案中,近亲属因分割老人去世后所得的抚恤金起纷争,区人民法院判令结合各自所尽赡养义务、各个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亲密程度进行分割。

老杨与老谢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老杨与其前夫生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贺某甲、贺某乙、谢某,其中,贺某乙于1999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贺小某。老谢与前妻生有三个子女,分别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

2008年和2019年,老杨、老谢先后去世。老谢去世后,其所在单位重庆某公司发放抚恤金14.6万余元。按照老谢于2014年3月订立的遗嘱,其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全部分配给自己亲生子女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

对于这笔抚恤金的分割问题,贺某甲、贺小某和谢某不服,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系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遂起诉到区人民法院要求平均分割该款项。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性质属于死者所在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具有抚慰死者家属的性质,该救济金发生在死者死亡后,不是死者生前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同时,对其分割不适用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规则,原告贺小某无权依据继承法中代位继承的规定获得该笔款项,故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贺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区人民法院认为,对老谢所在单位所发放抚恤金的分配比例,应考虑各个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亲密程度,以及死者老谢的离世对各亲属造成的影响。虽然原告谢某、贺某甲作为继子女与谢某福形成了抚养关系,是老谢法定的近亲属,有分配抚恤金的权利,但是通过老谢生前订立的遗嘱并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及法院调查情况来看,原告谢某及贺某甲并未对老谢尽到赡养义务,说明原告谢某、贺某甲与老谢之间的感情较为疏远。而三名被告作为老谢的亲生子女,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并承担了丧葬事宜,与老谢之间感情十分亲密。

最终,区人民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与老人之前的亲密程度不同及老人生前的遗愿,认为三被告应多分抚恤金,原告谢某、贺某甲应少分。经区人民法院酌定,被告谢某甲分配4.6万余元,被告谢某乙分配4万元,被告谢某丙分配4万元,原告谢某分配1万元、原告贺某甲分配1万元。

记者 霍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