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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委托执法

发布日期:2020-09-29 16:08

近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全区各街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委托街镇行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分职权。

根据《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全区各街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名义,对有关单位、个人执行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等16项行政执法事项行使行政处罚权。

“委托执法可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力度,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沉’的原则,厘清街镇执法边界和权限,进一步下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事项,解决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督促街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孙卫介绍,“这样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区—街镇—村(社区)’三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网格。”

据了解,全区各街镇将配备至少2名持证执法人员,统一使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文书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并成立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委员会,对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与街镇共同行使委托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做好街镇执法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工作,加强委托执法日常监督管理。

记者 彭浩杰